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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客户须知

发布:2020-04-18 23:02    来源:宁波银行     浏览:1086

  为充分保障宁波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或申请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就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特制定客户须知。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以下告知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内容。如您对告知内容有疑问的,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宁波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00-95574)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请您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约定条款,并确认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

  1.预借现金业务包括转账提现和取现两项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可为持卡人提供现金借款。转账提现是指持卡人通过宁波银行App、网上银行等方式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本人名下的宁波银行借记卡账户。取现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ATM、等方式提取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预借现金业务的转账提现可实时到帐,取现可实时提取现钞。

  2.通过预借现金业务取得的资金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用途。您不得将该资金用于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

  3.您应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4.如果您在境外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也仍需遵守本须知。否则,您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5.您应保证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利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6.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宁波银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7. 如果因您本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您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8.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您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您个人信息、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二条 息费收取及还款

  1.您申请预借现金业务成功后,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利率为0.05%/日。手续费收费标准参照宁波银行官网公示的宁波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收费目录。预借现金的本金、手续费及利息不可申请分期还款,预借现金本金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2.若您在还款前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中尚未偿还的预借现金本金及利息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持卡人经宁波银行判断出现下述任一情况的,不再适合进行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的全部欠款金额视为到期,宁波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预借现金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

  (3)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4)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

  (5)持卡人未依约还款;

  (6)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信用卡中心评估存在异常;

  (7)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

  (8)持卡人在宁波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

  (9)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0)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

  (11)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12)持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

  (13)持卡人出现其他不再适合进行预借现金业务的情况。

  第四条 其他

  1.本须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须知未尽事项依据宁波银行信用卡章程、宁波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2.宁波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宁波银行APP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等渠道对持卡人做宁波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客户须知变更通知。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预借现金业务,并按照规定提前一次性偿还预借现金业务项下的全部欠款金额。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须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生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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