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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领取 资金已被盗刷

发布:2019-09-17 17:42    来源:汴梁晚报     浏览:134

  2017年11月18日,客户L先生到某银行领取信用卡,工作人员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无误后,为其办理了领卡手续。在客户激活信用卡不成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建议其拨打40066×××××客服电话激活信用卡。客服人员核对信息后告诉该客户,他的这张信用卡已于9月30日挂失补卡,并已经透支18468元,客户领的这张卡已经作废。

  客户L先生遂向某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投诉,该银行协同L先生立即报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银行经查询了解到,2017年6月6日,客户L先生来该行办理ETC信用卡。工作人员接待了该客户,并按要求让客户提供了办理ETC信用卡所需的全部资料,当日即受理并录入系统,7月29日总行复核通过、建账制卡成功,授信额度2万元,8月10日由营业部入账并批量通知客户领卡。所有程序合法合规,并未发现有泄露客户风险的可能。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信用卡于2017年9月30日由非申请人打客服电话修改信息并挂失补卡,即通过客户掌银查询到挂失后补办的信用卡卡号。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信用卡邮寄地址,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址,通过交易记录和还款记录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嫌疑人交代,L先生与其曾有经济往来。L先生曾在犯罪嫌疑人处留有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信用卡时使用的手机号,造成本人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偿还了全部透支款,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了L先生的信用卡,属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该案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之规定。

  案例启示

  发卡银行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加强宣传安全用卡知识,着力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提示消费者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而被盗领、盗刷,切实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案刑事侦查过程中,从总行提取的录音记录分析,如果受理挂失的客服经办人调查详细,足以能够杜绝伪冒身份挂失领卡。如果信用卡业务挂失转变为柜台业务,柜面挂失也可以杜绝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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